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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订版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发布
信息来源:世界金属导报2025-11-04A01      时间:2025-11-04 00:00:00

10月24日,工信部发布关于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。该通知称,为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,加快推进存量产能减量提质、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,促进市场供需平衡,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,工业和信息化部对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》(工信部原〔2021〕46号)进行了修订,研究形成了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公开征求意见。

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适用范围、产能范围、产能来源,划定了重点区域;提出了产能置换适用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政策时须满足的条件;对产能核定、置换比例、置换方案、跨地区置换、置换方案公示期限、产能退出、项目验收、项目时限给出了详细的条款;针对低碳发展项目的产能置换和碳减排比例也给出了明确的界定。

对于产能核定,除了常规的核定要求外,提出了须“一事一议”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五种情形。

对于区域要求,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提出,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、扩建钢铁冶炼项目。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总量,严禁从非重点区域向重点区域转移钢铁产能,严禁不同重点区域间转移钢铁产能。国家有明确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市,不得接受其他地区转入的钢铁产能。

对于置换比例,各省(区、市)炼铁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.5:1。对2021年6月1日之后兼并重组新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的,各省(区、市)炼铁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.25:1。该文件也同时给出了可实施等量置换三种情形。

对于项目时限,各地公告钢铁产能置换方案应明确有效期,有效期为24个月。

为了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,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2024年8月23日为日期分界线,提出了与政策转换相关的处理原则。

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从综合调控角度提出,应强化产能置换与节能降耗、减污降碳政策联动,产能置换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和环保绩效A 级水平建设。发展改革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环评、排污许可证、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等相关手续时,同步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、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(置换比例与产能置换比例相同),由产能转入地统筹压减现有指标,为新建项目腾出置换空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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