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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监会:对去产能钢铁煤炭企业实施续贷支持
信息来源:世界金属导报2016-08-16A01      时间:2016-08-17 06:54:01

近期,中国银监会就《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》(以下简称:《意见》)向各银监局、政策性银行、大型银行及股份制银行,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。

《意见》中最为市场关注的一点在于,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,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。据了解,《意见》的意思是政府将对资产负债率较高、在国民经济中占主要地位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,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,按照市场化、法治化的原则开展债转股工作,依法行使股东权利,改进公司治理结构。

《意见》同时指出,支持产业基金投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。鼓励产业基金,尤其是地方政府成立的产业基金,对负债率较高、产品有市场、有竞争能力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,进行投资入股,依法行使股东权利。

《意见》同时还提到,可以对去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实施续贷支持。对响应国家号召、主动去产能、流动资金有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,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参照《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》,给予续贷政策支持。

这一文件主要宗旨,在于探索在去产能过程中,平稳有序处置金融债权债务关系。此前有银行业人士表示,今年银行最大的资产质量风险,在于退出落后产能、退出僵尸企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。在这方面,《意见》表示,支持银行业对钢铁煤炭企业自主减免贷款利息,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减免贷款本金。

具体而言,对主动去产能、财务有一定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,其银行信用评级在BBB级(含)以下的,可以与银行协商,由银行自主决定减免表内外利息,并向银监会报告。对主动去产能、财务有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、确需减免贷款本金的,银行可以按照《金融企业贷款减免监管办法》的规定,减免贷款本金,并向银监会报告。

《意见》同时指出,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。比如对技术设备先进、产品有竞争力、有市场的钢铁煤炭企业,银行应该按照风险可控、商业可持续原则,给予信贷支持,不得随意抽贷、压贷、断贷。对抽贷、压贷、断贷造成不良影响的,要依法追究银行业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相关责任。

《意见》还指出,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。对于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,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;对于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,停止贷款;对于长期亏损、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“僵尸企业”,或者环保、质量、安全生产、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,坚决压缩、退出相关贷款。

除此之外,在保护金融机构债权方面,《意见》也指出,对于严重资不抵债,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按规定实施破产清算的钢铁煤炭企业,银行业应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,依法行使担保权,积极维护金融债权安全。

对于逃废债行为,《意见》指出,在化解过剩钢铁煤炭产能过程中,对于恶意逃废金融债务,或者组织破产逃废债的企业,银监会加强金融债权管理,组织银行业协会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制止,并向地方政府报告。对于拒不纠正的,可以组织实施停止贷款、停止开户、停止结算等制裁措施,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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